张晓辉
(云南大学 法学院,云南·昆明 650091)
法律多元理论是当代法律人类学的重要研究范畴,但该理论并不是一种被整合的大一统理论,而是由多种揭示、论证和解释法律规范、法律经验、法律观念或法律模式多样性的理论构成的理论范畴。除了国内学界熟悉的“地方性知识”“半自治社会领域”理论之外,法律多元理论还包括“法律层次论”“法律三层结构理论”“严格的法律多元理论”“全球性法律多元理论”等等,[1](P282-293)其中,由美国耶鲁大学教授波斯比西提出的“法律层次论”是较早的一种法律多元理论。以现在的视角来看,“法律层次论”似乎是很容易被接受的理论,可是该理论自提出以来却长期伴随着不同意见的争论。本文试图以波斯比西的论著为分析对象,探寻“法律层次论”的由来、理论内核和争论,从学术史的视角反思“法律层次论”在理论和方法上的得失,从中汲取法律人类学研究的经验。
波斯比西1923年出生于现捷克共和国的奥洛莫乌茨,青年时期在布拉格的查尔斯大学学习法律,后又到德国学习哲学,1948年移民到美国,在俄勒冈州大学学习社会学,后转学人类学,获得硕士学位后,又考入耶鲁大学人类学系读博士,195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留校任教[2],曾任耶鲁大学人类学教授和皮博迪波人类学博物馆馆长,1983年退休后担任过美国总统的高级人权顾问,并在全球50多所大学发表过演讲。波斯比西著述颇丰,在1956 年至1993年间,共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