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固体废物刑法治理方面,德国不仅拥有完备的一次规范与二次规范体系作为制度保障,还以类型化思维为指引构建起一整套与之相匹配的解释范式。《德国刑法典》第326条非法处置废物罪在规定“人的环境”保护原则、轻微污染出罪原则以及行政从属性原则三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明确各构成要件的基本内涵与外延。德国经验对我国固体废物刑事治理的启示如下:在一次规范制定方面,将立法重点放在程序性行政法规范上,确保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得到及时暴露和充分讨论;在二次规范制定方面,适当扩大我国《刑法》第339条的规制范围,将非法处置的对象从固体废物扩展至所有的危险废物,并以废物种类和非法处置行为种类完善核心条文;在完善新设罪名的解释范式方面,遵循大陆法系所提倡的“学术争鸣—理论建构—立法体现—判例落实—反哺理论”螺旋式上升、相对线性且稳定的发展模式。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对“十四五”期间环境治理的趋势作出展望,提出了包括“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在内的多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有效规制危险废物处置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的重点工作之一,长期以来得到了环境立法者的充分关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