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水照
宋代研究中的文史结合,在许多年轻学者的推动下,近年颇现良好的气象,而且已经与传统上所谓“文史不分家”的混沌格局有所不同。或者可以说,“分家”之后的重新结合,是主动从多种学科视角去审视研究对象的结果,犹如从不同方向打来多束强光,使对象的多面获得呈现,但并非回归到直观把握中的混沌一体,当初使“分家”成为可能的各种学科立场、专业训练以及知识结构等,仍为研究者所需要。
“分家”确实会割裂研究对象的整体。当我们谈论“乌台诗案”的话题时,由于当事人苏轼是北宋最有名的诗人,有关谈论便被归入“文学史”的专业,于是这个案件很容易沦为一位诗人因出言不慎而被惩罚的常见现象。这无疑是过于简单化的,它在当年被立案、审讯、判决、复议,最后因审讯机构与判决机构的意见不一致,而需要皇帝“圣裁”,是一个完整的司法事件,而且其全过程都被现存的史料记录下来,当然必须有一个法制史角度的考察。这种考察并非文学史家所擅长,但重要的是不满足于泛泛地谈论“因言获罪”,而力图澄清其司法过程的探究态度。《北京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发表了朱刚教授的《“乌台诗案”的审与判——从审刑院本〈乌台诗案〉说起》,就通过比对明刊《重编东坡先生外集》所载的一卷《乌台诗案》与常见的朋九万编《东坡乌台诗案》的记录差异,而尝试了这样的探究。从法制史专业的角度说,此文未免有些缺陷,但作者突破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