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敏
多层次资本市场①在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这是我国首次提出“多层次资本市场”这个概念。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渐建立发展,以投资者和融资者对资本的金融需求不同而形成了主板、创业板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市场经济体系。国企改革是中央实施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方针的重大战略步骤,为提升国企竞争力,确保国有资本的持续增值,在管理体制方面进行了适应资本市场的改革。而与之相向而行的是市场经济主体的变化,这一变化促使国企改革加速寻找更多的转变方向。首先,国企改革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以积极构建的方式转变融资模式,由实体经济的间接融资转化为直接融资,充分发挥了多层次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所起到的决定性作用,对国企改革的经济转型与升级带来了极为深远的意义[1]。其次,面对经济发展的大好形式,机遇与风险并存的问题也应运而生,由此引发的资本市场改革发展需要一个健全的市场法制化监管机制。建设完善的资本市场法治体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结合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下国企改革出现的新情况而不断健全完善与之相应的法律监管制度,主动适应国企改革和经济发展转型的需要,确保国企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处于优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