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国恩
所谓债务加入,就是指在既存的债务关系中,第三人加入其中与债务人共同形成连带之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典》首次将债务加入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确认,为民事经济活动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引[1]。《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务加入的前提条件为:第一,债务关系是有效、合法的。对于原有债务关系来说,债务加入是新加入的主体,假如债务是依法无效的,即没有第三人可以履行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债务加入不成立[2]。第二,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在债务加入中,可转移性是基础,假如债务具有人身专属性特点,他人不可以对债务进行分担履行,这就意味着债务加入不能有效构成。
债务加入的要件包括:第一,债权人对第三人加入债务持同意态度,不管在合理时间期限中是否已明确拒绝或者明确表示同意,都将其认定为债权人同意[3]。第二,第三人加入债务具体包括两种不同的情形:一是针对债权人,第三人向其明示加入债务之中;二是第三人就加入债务与债务人进行约定,然后第三人向债权人进行通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