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亚平
虽然从世界范围看,“消失的审判”现象正在全球范围内传播,各国法律制度正在通过降低指控、减轻量刑等鼓励被追诉人通过答辩有罪而放弃正式审判[1]。但是这种审判的“消失”并非是由国家建立一种完全隔离于普通程序的完全独立审判程序,这种“审判消失”与正常审判程序之间必然存在一种潜在的联系。这种联系首要的表现就是所谓的“简化程序”对正常审判程序的一种依赖,如果脱离普通审判程序,单独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无法保证刑事司法的公正性。
即使被告人自愿、明知、明智地认罪,也并非是被告人真实有罪。从逻辑角度来看,法庭认定一个人构成犯罪,需要法庭在审判程序中通过证据审查并且达到特定的证据要求;未经合法审判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含义,既包括了审判程序在定罪程序中的实质性必要,也确定了被告人被定罪的程序性要求。从司法实践来看,即使被告人“自愿认罪”,也不意味着被告人真实有罪。无论是在既往的司法试点,还是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执行,司法实践一直存在认罪认罚被告人主动提起上诉的问题,这一现象虽然并不足以证明认罪认罚被告人必然没有犯罪,但是明显表明了单纯依赖被告人的“认罪”并不足以保证法院定罪的合理性。某种意义上讲,《刑事诉讼法》第55条所规定的“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是对美式“辩诉交易制度”的根本性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