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歌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的严峻形势,中国一方面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另一方面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努力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维持社会安定有序与经济平稳运行,有效打击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的违法犯罪行为,2020年2月,两高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依据《刑法》第330条规定,行为人拒绝执行相关法律规定的防控举措,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由于先前对此罪的罪状应用较少,且存留部分立法空白,理论层面的研究也不够深入透彻,因此,有必要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深度剖析,厘清本罪及他罪的界限。
正确理解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适用本罪的关键。尽管最新出台的《意见》将相关罪名进行了区分,但仍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作为“兜底”条款适用。相关条款规定了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行为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论处。因此,很有必要对本罪的立法、构成要件以及司法适用作进一步辨析,完善相关法律问题及适用的不足,使其在刑事审判的实践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理解和适用《刑法》第330条的保护法益,离不开对“公共卫生管理秩序”以及“公共安全”的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