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婚姻忠诚协议的效力

2021-02-28 05:17:17刘伟朋
法制与经济 2021年3期

刘伟朋

一、婚姻忠诚协议之现状

伴随着我国国民婚姻观念的不断变化,离婚率也在逐年上升。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夫妻出于使婚姻稳定等目的,可能会在婚前或婚后订立忠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达成彼此忠诚协议,互不背叛,如若违背约定,自愿放弃婚前或婚后财产的全部(即所谓“净身出户”),甚至有的还约定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当夫妻感情破裂后,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时,无过错方便依据该忠诚协议将过错方诉诸人民法院,诉请人民法院依据婚内忠诚协议予以裁判。因为婚姻忠诚协议是以夫妻之间相互忠诚作为及不作为客体的规制约定,常常伴随着财产利益变更和身份关系变更的有利或不利后果,由此有关道德义务的规制效力、财产变动的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调整的约定效力等缠绕交错在婚姻忠诚协议的争议中[1],使婚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变得十分复杂,并且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婚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此类纠纷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各地法院观念不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不良影响。

最高院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颁布,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中就“忠诚协议”设有若干条款,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当事人之一方如果以对方违反婚姻忠诚协议的相关内容为由起诉主张权利,对此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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