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 涛
复审程序就是针对专利申请因不满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而被驳回后,专利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复审程序本身具有行政复议的色彩,因此,在复审阶段中,复审合议组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专利申请进行全面审查的义务。但是复审程序又不是大家通常认为的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复议程序,专利制度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同时也是审批程序的延续,也就是说复审合议组可以依职权对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在日常的审查工作中,不少复审审查员对于依职权审查的介入时机以及依职权审查的范围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将结合审查实践,阐述作者关于依职权审查的认识和见解。
《专利审查指南(2020)》规定合议组可以依职权审查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此处的实质性缺陷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不同于驳回决定指出的实质性缺陷;第二,该实质性缺陷本身是“明显的”。第一点比较直观,不存在争议。然而对于第二点的理解,则一直存在争议,不同的复审合议组或专利申请人对于是否“明显”存在不同的理解。因此,下文结合相关案例针对缺陷是否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听证过、缺陷影响对于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审查、缺陷比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更加严重三个方面对依职权审查行为进行分析和说明。
如果本申请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已经听证过的缺陷,一旦撤销该驳回决定将直接导致程序振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