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毛铭浩
深层链接作为链接方式的一种,被广泛应用于互联网领域,是指设链网站所提供的链接服务使得用户在未脱离设链网站页面的情况下,即可获得被链接网站上的内容,此时页面地址栏里显示的是设链网站的网址,而非被链接网站的网址。但该内容并非储存于设链网站,而是储存于被链接网站。深层链接被广泛运用在音乐搜索网站、视频网站或视频聚合平台、内容聚合性 APP 等产业。随着互联网络视频产业的发展,各种内容聚合APP 的推广,深层链接行为引发的纠纷频频登上头条,如搜狐、腾讯、优酷土豆、乐视网等指责百度“盗链盗播”;“今日头条”受到腾讯、搜狐、新京报等内容提供方的“口诛笔伐”;全国还出现了首例因“深度链接”侵犯著作权被判处刑事处罚的案例。
深层链接行为涉及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无论在司法实践还是理论研究上一直存在争议。深层链接行为的法律困境成因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深层链接行为的法律定性存在争议;二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范畴界定存在分歧。
网络链接最初的主要功能是信息定位,帮助用户在开放的互联网空间里快速、准确地找到目标信息,属于信息网络服务的范畴,不构成提供行为。对于此种链接的法律定性,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基本达成共识,并没有太多争议。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链接技术也在发生变化,特别是网络聚合平台等新型商业模式的快速兴起,网络链接技术也进一步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