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如意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100083)
首先,我国动物防疫法的防疫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比如对重要动物疫病的净化缺少制度设计。动物疫病的净化需要多个步骤,要采取疫病检测、检验检疫、隔离、扑杀等。这一系列复杂的步骤都需要制度去规范。又比如,活畜禽长途调运是监管的薄弱环节,我国70%的重大动物疫病的传播源于动物调运,而现行的动物防疫法中没有规范高风险地区的动物向低风险地区调运。养殖经营者防疫意识比较淡薄,法律对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刚性约束不强。基层动物防疫和监管力量不足,兽医制度不完善,难以满足防疫的需要。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通过修改法律予以解决,所以需要法律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从历史条件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工作,党中央多次对动物防疫工作提出要求,修改动物防疫法也具备良好的基础。同时,各级主管部门也制定了不少动物防疫的配套规章制度和有关文件。这些规章在运用的过程中积累了不少的经验和教训,也在不断完善。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动物防疫法。
修改动物防疫法具有重要的意义。(1)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直接为动物防疫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2)动物防疫法为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动物疫病风险危害畜牧业发展,可能带来养殖畜禽死亡或者生产效益下降,给养殖者带来重大损失,也不利于稳定和高质量的畜产品供给,不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