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 广西 南宁 530004)
竞争“主体”为青少年运动员,将青少年体育竞争定义为在运动训练或生活中,运动队员一方单次或多次故意通过肢体、语言等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它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限定了在运动训练中或由训练、运动员集体生活所引起的发生情境;(2)限定了竞争当事人为青少年运动员;(3)限定了行为人基于故意的主观心理情境。青少年运动员竞争行为发生环境可以分为生活环境和训练环境。青少年运动员群体按照寄宿制学校进行封闭式管理,集体宿舍生活中会出现较多矛盾,一般情况下也不会有成人进行有效监管。训练环境的事件一般则是发生在训练时的相关事件中,在训练过程中主要体现在肢体冲突、身体触碰等。
由于各项赛事对运动员的年龄有要求,因此为了不出现年龄断层,各队都是按照年龄阶梯式进行队员的队员招募,这样就产生了大队员和小队员,“老”与“新”的区分,后来的新队员(小队员)也自然在威慑下要服从老队员(大队员)。再加上集体宿舍的生活缺乏成年人的有效监管,唯一的约束力是只在训练中才出现的教练员,因此竞争现象在运动队中得不到有效监管。因此,在运动队的发展中,已经形成了个别不正当观念,即“成绩优秀”意味着“我有权力欺负你”。实施竞争便掌握在了年龄大的队员与有成绩的队员手里。
青少年运动员度过的是封闭式的集体生活,衣食住行都靠自己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