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佳伟
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
◆丁佳伟
(广西师范大学 广西 541006)
无人驾驶汽车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但无论处于何种水平的无人驾驶汽车都可能产生侵权。要解决无人驾驶汽车侵权问题需要认定承担责任的主体,学界对人工智能法律地位有工具说、电子奴隶说、代理说,主流观点认可其行为能力但无权利能力。基于无人驾驶汽车自主性特点,不能以传统归责原则处理侵权问题,应当具体结合其研发者、制造商、使用人、监管者等主体参与的实际情况来认定责任承担主体,将无人驾驶纳入法律明确规制,纳入保险制度保障被侵权人利益。
无人驾驶汽车;法律地位;责任承担
无人驾驶汽车是伴随大数据、5G和人工智能兴起的产物,与传统汽车相比,无人驾驶汽车更为智能、不需要人力操控,而且安全性更好,给人们生活带来了便利。随着这一技术趋于成熟,投入到正常运营会打破传统的产业结构,这既是科技创新的必然趋势,同时也会对现有法律制度产生影响。由于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这一特性,社会结构发生变化时法律往往不能及时作出反应,导致对新产生的事物缺少法律的规制。为了防止因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而无承担责任的主体,应当确定其法律地位以及相关参与者的责任。
无人驾驶汽车,属于智能汽车中的一种,主要通过车载计算机系统和智能驾驶仪感知道路环境进行智能信息交换,使车辆具备智能的环境感知能力,自动规划行车路线并且到达预定的目的地,实现人工智能替代人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