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嘉敏,杨建崇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音乐产业是我国文化产业重要的一部分,音乐产业核心层包括音乐图书与音像、音乐版权经济、音乐演出、数字音乐产业。2018年音乐产业核心层的产业规模为813.47亿,其中数字音乐产业达到612.42亿,同比增长5.5%;用户规模超过5.5亿,同比增长5.1%。①所谓数字音乐, 乃是指运用数字技术进行制作、存储、复制, 并基于信息网络进行传播、消费的非物质形态的音乐。[1]数字音乐的产业链以版权为核心。目前,中国的数字音乐平台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各类音乐版权所有方中拥有版权数量最多的一类。数字音乐平台为了赢得客户,纷纷抢夺独家版权,造成版权授权费用被哄抬以及未经许可侵权使用音乐作品的现象有所提升。国家版权局曾因此事约谈主要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避免采购独家版权,积极促进网络音乐广泛传播。简言之,在政策层面,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模式是不被支持的;在法律层面上,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模式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呢?下面就此展开探讨。
从本质而言,“数字音乐版权的独家授权模式”是一种经营模式,不等同于传统法律意义上的许可使用类型。数字音乐版权的“独家授权”模式意指音乐权利人(通常是唱片公司)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签订的权利许可协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独家首播许可、专有使用许可和独家代理三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