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以及2018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中国共产党是我国最高的政治领导力量。我国宪法中的“党的领导”经历了从序言到总纲的发展历程。“党的领导”条款进入宪法正文既增强了实践中“党的领导”的规范性,同时又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领导”发挥着实现国家统合目标的作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党中央通过重大决策、人事提名、价值引导对国家实行全面领导,但其性质不同于国家机构的“领导”,具有浓厚的政治性色彩。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以保证党的领导行为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应以宪法为基础不断完善“党的领导”。
[关键词]宪法规范;党的领导;依法领导;宪法修改
[中图分类号]DF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71(2021)02-0044-10
许多国家宪法文本中有关于政党的规定,或涉及政党成立的目的、政党活动的基本原则、政党的法律地位平等、禁止或取缔政党的情形等等。宪法文本中执政党的规定反映了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础以及执政党执政的方式。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总纲第一条。“党的领导”由宪法序言进入总纲,确认了党的领导之宪法地位,为党的领导提供了宪法依据,将党的领导上升到国家根本制度层面,使宪法对于国体的表述更加科学、全面,同时也强化了宪法对党的领导行为的规范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