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科技手段在侦查实践中的应用

2021-03-07 03:52童椿楠
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 2021年12期
关键词:手段个人信息信息

◆童椿楠

论高科技手段在侦查实践中的应用

◆童椿楠

(浙江工商大学 浙江 310018)

随着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当今人类社会产生的信息数据呈现出指数增长趋势,信息爆炸的纪元已然来临,应用高科技成为信息时代的常态。高科技在侦查领域的应用和发展,推动了传统“被动式”侦查模式向“主动式”侦查模式的变革。在信息时代,应以辩证的角度看待侦查的“革新”与“守旧”,避免盲目追求高科技而忽略侦查本质,正确认识高科技手段在侦查应用中的局限和不足。同时将基于现代高科技手段的侦查方法与个人信息保护底线原则相结合,促进侦查工作良性发展。

高科技;大数据侦查;个人信息保护;侦查手段

中国城市治理模式已从由国家主导的形式逐渐向由国家、政府、社会协同治理的模式,而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数据信息社会共同构筑了开放性创新智慧城市。智慧城市的本质在于信息化和城市化的高度融合[1],从根本上讲,智慧城市建设首要的就是推进城市智慧治理、安全治理,实现更有序、更安全、更干净的公共服务[2]。智慧城市建设对于公安机关社会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提出了新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更加注重民主法治、科技创新,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3],作出要“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战略部署。这实质上是在要求公安灵活运用高科技手段,不仅需要在理论层面上的做到革新,还要在公共资源、管理服务、犯罪侦查等领域的逐渐铺开,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的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1 高科技手段在侦查应用中的发展特性

1.1 “无人化”趋势

随着高科技手段的应用,犯罪侦查已不再局限于实地考察,大数据侦查、视频侦查等侦查方式在侦查实践中占据重要地位。视频侦查,是随着“天网工程”“平安城市”等城市大型视频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以及各种单位、个人广泛应用视频监控设备而兴起,并成为接触式犯罪侦查中的重要手段[4]。视频侦查业已成为当今侦查破案的重要支撑技术之一。例如杭州杀妻案,杭州警方通过视频侦查手段,通过小区门口、电梯、楼道等监控设备,最后将犯罪嫌疑人的范围缩小至被害者的丈夫。无人机具有快速响应、现场采集数据、实时数据传送、案件跟踪等应用特点,在侦查实践中应用广泛。2020年临海市警务航空队运用无人机对藏匿深山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捕。航空队利用夜间热成像技术,对重点嫌疑点位实行空中观察取证,使用集侦查、取证、警示于一体的山地搜捕技战法使嫌疑人投案自首[5]。此次杭州搜捕金钱豹工作中,也运用了直升机、无人机、红外线探头等技术装备和手段,来保障人员安全和搜捕行动的顺利进行。

1.2 “智能化”趋势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为主的高科技在侦查活动中的应用,侦查的智能化趋势日益明显。基于高新技术形成的“人工智能大脑”能够对洪量数据进行深度加工、挖掘、分析,形成有效价值数据,运用高速计算模拟,将各种分散数据建立关联,形成整体化的精准信息模型。高科技侦查能够有效地弥补人们因为各种经验主义偏向形成的疏漏,减少侦查主体主观因素带来的负面影响,增强客观因素在犯罪侦查中的权重。在侦查实践中应用高科技智能需要结合各种信息数据平台,才能在案件侦破中发挥效能。如金盾工程、浙江省公安厅与依图科技联合研发的“智慧警眼”、浙江省公安厅层面与阿里巴巴集团合作建设“公安云”信息服务平台、山东“三个一”建设创新发展数据警务、江苏盐城建设市级大数据中心等为高科技手段在侦查应用中的全面铺开提供了重要的信息载体。

1.3 “多样化”趋势

高科技手段在侦查应用过程中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在侦破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同时运用多种科技手段。一方面,对于同一痕迹可以运用多种科技手段进行提取。例如现场手印的固定和提取,可以运用拍照、原物提取、静电复印方式提取,此外还可以利用“502”熏胶显现手印痕迹反差增强技术(主要通过加碘、粉末染色、生物染色剂等方式增强反差)、真空镀膜显现法(主要通过在真空状态下,在痕迹表面上镀上一层或者多层的金属、介质薄膜实现)、经“502”熏胶显现过后的手印减薄技术(主要通过加热减薄法、胶带粘取减薄法、化学试剂减薄法等手段实现)等多种手段[6]。侦查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而不断调整科技手段。另一方面,高科技手段本身的多样化,指纹提取、DNA信息技术、测谎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在侦查实践中应用极为广泛。我国的指纹技术已经达到了指纹图像全自动化识别阶段,在指纹档案管理和现场手印查询上发展迅速。虽然测谎结论尚无法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测谎技术已经在侦破案件中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武伯欣运用测谎技术连续侦破了内蒙古“1·18”特大杀人案、“81·7·6”特大杀人案、北京苏香玫被害案、萧山市建行港币失窃案等多个复杂案件。测谎技术为事实发现与诉讼程序推进起到了重要作用。

1.4 高科技手段在侦查应用发展趋势——大数据侦查

随着高科技侦查技术的革新,大数据侦查在犯罪侦查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大数据侦查概念在学界尚未形成统一定论。有学者将大数据侦查行为界定为数据的搜集、筛查、清洗及比对行为[7],有学者认为大数据侦查是以现代技术平台为支撑,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深度挖掘、智能处理和专业分析而开展侦查工作的理念与方法之统称[8]。也有学者提出大数据是侦查过程中被利用的一种手段或媒介,其本质上是非结构化的海量数据,这些数据以不同形式散落于虚拟空间,其本身并没有太大价值[9]。大数据侦查实际上更倾向于大数据整合,基于特定目的,运用特定技术手段对海量数据进行挖掘分析后,其价值才会得到凸显。大数据整合是指“要形成对数据资源的统一管理和标准建设,将各个业务系统中最核心、最基础、最重要的数据(也称主数据),集中进行数据的ETL(抽取、清洗、转换),能够把统一的、完整的、准确的、有权威性的主数据提供给用户的应用和数据模块[10]。可以说,大数据侦查的价值是随着大数据挖掘分析整合的过程而逐渐显现的。大数据侦查带来的最大改变实际上是针对传统侦查模式的变革,由“回应式被动侦查”向新型“灵活式主动侦查”转变,由“案到人”向“人到案”转变。大数据侦查在运行中具有潜在的高风险,大数据侦查是建立在对人的行为踪迹、文化偏好、资金流动、社会关系等海量数据的挖掘分析上,大数据整合的过程是人的隐私逐渐“赤裸化”的过程,大数据整合行为使得卡西尔的“人是符号的动物”成为现实[11]。

2 高科技手段在侦查实践中的应用困境

2.1 侦查人才管理制度欠缺

高科技手段始终是侦查人员在侦查实践中的工具,“人”在侦查实践中占据主导地位。与高科技手段日益革新形成对比的是实践中存在侦查专业性、复合性、理论性人才普遍缺乏,且现有人才分布零散、职位不对称等管理制度缺陷,无法及时对高科技的侦查模式做出反应。尤其是放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侦查实践中存在海量数据无法应用、价值密度大的数据无法识别等问题。除此之外,对于高科技侦查人才的培养也有所欠缺,例如部分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并没有设置相应的培训课程,无法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培养机制,使得高科技人才的孵化培养存在空缺。同时在培养过程中也缺乏与实战人员、研发人员等社会人员的沟通交流与培养协作,导致人才资源的更新缓慢。长期与司法实践脱离,使得技术手段落后、思维滞涩。

2.2 公民个人信息容易受到损害

利用个人信息来定位追踪犯罪嫌疑人是高科技侦查应用中的常规手段。在实践中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的权能限制难以界定,极易导致个人信息被随意查搜。《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将技术侦查定义为: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该规定虽将侦查权限限制于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的公安机关,且将部门限定为技术侦查部门,对于技术侦查的适用对象也作出了限制,限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但在事实上,通联记录、身份信息、住址等信息任何一个执法警种均有权调取,甚至某些情况下协警也能进行调取。调取信息的随意性对公民信息安全带来极大威胁。第二,侦查机关查询和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启动权限过于宽松,容易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在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时,侦查机关不仅能依职权直接收集,还能依托部门间信息共享协作服务平台,共享第三方社会信息。在公安大数据平台下,由于事先实现了信息数据的共享,公民隐私数据已经直接储存在公安大数据平台或者搭建了查询通道,侦查人员的检索、查询行为成为一种变相的调取证据行为[12]。在如今技术条件下,调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只需简单验证,并无严格的启动标准,调取证据行为。网络调取数据行为与传统实地调取行为相比更具有任意性和随意性。

3 高科技手段在侦查实践中的可持续发展路径

3.1 创新高科技侦查孵化育成机制

高科技手段不仅要注重实际应用,在应用课程建设和人才培养上也需积极探索。具体而言,第一,建立科研创新孵化机制。针对高科技手段在侦查实践中的应用建立起国家级、省级、市级等科研创新课题,深入剖析高科技在实际应用中出现的理论空缺和制度阻碍,为新技术在侦查实践中的应用提供理论支持,促成高科技手段在侦查应用中的二次革新。第二,在公安机关、国安、高校等相关机关建立起高科技手段在侦查应用课程,普及应用高科技手段的基础知识。对于专业人员,需要设置专门的课程,由专人进行培训,并根据高科技手段的变化对课程进行不断更新。第三,创新人才培养的方式。由于很多高科技并不完全由公安机关掌握,很大一部分由企业自主研发,因此在高科技应用型人才培养和高新技术研发的过程中,应当积极鼓励企业参与。公安机关可以与科研院所、高科技公司(如腾讯、阿里巴巴、中科院等应用创新前沿企业)等机构开展协作,建设起联合实验研究室,增强公安机关的自我研发能力。同时在人才培养上,可以采取联合授课的方式,由研发者和实际应用者共同对高科技的具体应用进行讲解,最大效率地实现实践侦查技术的革新。

3.2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一方面,目前国家级、省级甚至是市级的刑事技术比对、串并等信息与侦办部门的沟通连结不足,侦查与技术之间存在信息脱节的情况,对于案件是否侦破、案件侦查到何种阶段等情况,技术员无法得到信息反馈,也无法根据案件情况的变化对做出应对。因此应当在技术与侦查不同警种之间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加大技术与侦查之间的对话,增强不同警种之间的沟通,更好地提高高科技手段在侦查实践中的应用效率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应当建立国家层面的侦查信息数据库,提高信息的共享水平,增强信息的流动性和有效性。目前各省之间的侦查数据信息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共享,例如就指纹比对而言,各省之间的指纹还没有完全共享,且捺印指纹库的质量、标准参差不齐为指纹比对工作带来沉重负担。

3.3 将个人信息保护的底线规则引入侦查规制

在信息时代的浪潮中,公民个人信息保障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尤其在涉及人权保障的刑事司法领域,更加要坚守个人信息保护的底线原则。第一,增添信息主体对于信息监控、调取的知悉权保障条款,要求侦查机关负担信息监控后的告知义务,保障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公民知情权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公民权利保障的关键一环。在侦查结束之后,只要告知行为不会对案件产生实质性影响,侦查机关就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应当告知被调查对象,其个人信息被调取的领域和范围。违规未履行事后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赔偿责任。第二,侦查机关对于信息的处理过程应当履行安全义务,防止信息技术监控手段的滥用。应当建立操作日志与操作留痕机制,对侦查机关的所有信息监控行为进行留痕处理。利用技术性回溯手段防止监控行为的滥用,也便于信息监管部门展开实时监督,防止高科技侦查手段的滥用。同时应当建立严厉的追责制度,对于滥用技术手段随意调取公民信息数据的行为进行严惩,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构建个人信息权遭受非法侵害时的救济渠道与法律监督路径。建立司法救济最终保障的机制,对于在侦查过程中,个人信息被不当调取、非法侵害的行为进行严厉制裁。加强检察机关对于高科技侦查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或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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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邦左.建设智慧城市需智慧公安先行[J].人民公安,2018(4):1.

[3]叶青.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是平安中国建设的必由之路[J/OL].[2016-10-16].http://www.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54222/2016-10/16/content_12155787.shtml.

[4]程雷.大数据侦查的法律控制[J].中国社会科学,2018(11).

[5]李蕤.大数据背景下侵财犯罪的发展演变与侦查策略探析——以北京市为样本[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0(04).

[6]庄乾龙.刑事案件中大数据整合行为定性及其适用规则[J].法学杂志,2020,41(12).

[7]林荔,高攀.浅谈大数据整合[J].福建电脑,2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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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庄华.视频侦查研究进展与未来展望——基于598篇视频侦查相关论文的知识图谱分析[J].政法学刊,2020,37(06).

[10]浙江省公安厅:《警用无人机连续高空喊话4天,正要自杀的“杀人”嫌疑人走出深山》,微信公众号浙江省公安厅2020-11-30.

[11]陈映.关于手印痕迹检验刑事科学技术的论述[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7(12).

[12]蒋勇.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在侦查程序中的导入[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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