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设备”侦办食品药品案件的探索

2021-03-07 03:52谢志虎马振洲
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 2021年12期
关键词:战法食药警务

◆谢志虎 马振洲

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设备”侦办食品药品案件的探索

◆谢志虎 马振洲指导老师

随着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的需求逐渐提升,随之而来的是食品、药品犯罪率相继攀升。食品药品安全与公众、企业密切相关,关乎经济有序运转和社会稳定。本文结合当前公安部门对食品、药品案件办理现状与难题,探索如何有效使用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运用信息化手段为食品、药品案件侦办提供支撑与服务,从而解决“发现难、取证难、定罪难”的问题。

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食品药品;案件侦办

1 引言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舌尖上的问题直接关乎民生,食品药品安全对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并伴随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来临,在利益的驱使下,食品、药品的犯罪率始终居高不下。食品、药品犯罪涉及种类多、范围广、跨地域性强、犯罪链条长、犯罪量大,社会危害极为严重,这对公安机关对于食品、药品犯罪的专项打击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食药犯罪,公安部专门组建了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各地公安部门也相继组建了食药侦查队伍,将国家对食品、药品犯罪的重视提升了一个高度。如何提高食品、药品犯罪警务信息化能力,拓宽有效情报线索的数据来源,并在第一时间进行犯罪打击,成了公安部门的首要难题之一。

2 大数据铺垫资源基础能力

信息化是警务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但对于食品、药品的犯罪打击,信息化还处于起步阶段。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深入,迫切要求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整合,建立一体运行、数据赋能实战的大数据智能应用系统。一是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解决案件发现难的问题,获取外部数据以补充案件来源,通过多种渠道发现违法线索,推进食药案件侦办信息化水平向更高层次发展。二是需要提高数据的利用率,虽然具备办案基础数据,但是仍需要加强数据关联关系分析,辅助民警快速研判可能出现的问题。

2.1 整合资源,抢占情报数据制高点

食药案件的线索获取工作亟须用到公安内部、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源数据。当前食药案件侦办工作中广泛存在情报来源单一、情报内容零散、系统建设粗放、数据处理简单等问题。需要整合多方数据,包括群众举报数据,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公共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移交数据,政府网站、新闻、论坛、社交平台、自媒体等舆情数据,检验检测、笔录等其他业务数据,从而实现食药案件情报线索的系统化产出,从而在当前工作中牢牢掌握主动权,最大限度地满足基层民警对内部、外部和社会数据资源的情报线索获取。

2.2 数据赋能,推动案件侦破高质量发展

围绕数据融合共享应用的目标,深入实施大数据、大情报战略,按照数据赋能攻坚行动的部署要求,全面升级“数据应用”的技术支撑,实现“主动推送、精准服务”。基于已整合的内部与外部资源,针对重点人、重点企业进行全面刻画,形成档案。根据通话、时间、轨迹、物流、资金往来、从业人员等特征指标,结合积分管理,对重点人、重点企业进行等级划分,为预测重点人、重点企业犯罪行为进行趋势分析,触及阈值时及时进行报警,建成一套数据赋能的实战应用系统。

3 人工智能驱动案件侦办平台

3.1 资源中心

建设资源中心,将已整合的公安内部、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源的海量数据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人口信息、企业信息、案件信息、警情信息、重点人员信息、舆情信息等,经过数据清洗加工,通过资源目录进行归类,形成业务库、知识库等,使用资源中心数据服务能力,实现数据的统一管理与快速应用,为食药案件侦办业务提供数据支撑服务。建设食药案件业务库,对业务产生的数据进行管理,包含情报线索数据、案件数据、重点人数据、重点企业数据等;建设食药案件知识库,融合食药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同时结合经典案例和经典判例,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为食药案件侦办业务办理提供智能化的支撑。

3.2 专有战法

食药案件侦查专有战法是基于食药案件侦办业务与食药行业规则而制定的特有战法,针对有限的线索进行扩线分析,使用思维导图,显现上下线,犯罪环节链条,为办案民警提供更为直观的展示,对案件进行取证,以便提高案件侦办效率。战法分为通用战法与专有战法。1)通用战法。指大部分类型(不局限于食药犯罪)案件侦办可使用的战法,同样适用于食药案件的侦破。包括通讯战法、交易链条分析战法、物流战法等,可基于PGIS地图服务,实现真实身份、手机通讯的活动轨迹上图分析,结合多源碰撞分析,实现案件串并分析。2)专有战法。指针对食药案件侦破的专有战法。包括产品流向追溯战法、价格比对战法、掺假产品发现战法。以企业生产经营数据为支撑,实现从原材料到使用的全链条信息追溯,发现各环节异常信息,对制假、售价等犯罪行为作出分析,深入打击犯罪“黑色产业链”。通过对市场上同类产品价格进行比对,当价格明显低于其他产品时,就可以判断其为伪劣、假劣产品。通过食品、药品生产原材料数据,结合生产时原材料使用量、原材料成分异常情况进行分析,从而发现掺假、制假行为。

3.3 案件分析模型

案件分析模型是针对食药案件侦办业务提供的数据模型。数据分析模型提供各类食药案件侦办场景的数据的深度挖掘和分析服务,利用多种分布式计算引擎,结合分布式数据存储模型对各类结构化及非结构化的信息资源进行快速的分析处理。提供各类知识图谱等算法支撑工具,通过食药案件相关重点人、重点企业、行为、产业链、价格比对、掺假分析等各类模型,为线索发现、案件侦办等提供相应的数据计算服务。

3.4 判定知识库

建设食药案件判定知识库,基于食药案件知识库,通过文本识别、自然语言理解、机器学习技术,构建知识图谱,提供法律认知能力和多种知识服务。判定知识库可根据案件类型、关键词、案由等进行智能检索,并调用知识库中信息,为民警提供法律法规条文、经典案例、判例、行业标准等信息,或进行同类案件、法规条文等信息的推断。通过推断涉及法律法规、梳理关联关系、参考同类案件处理结果,从而提升立案、量刑等决策精准性,同时提升民警专业能力,解决“定罪难”的问题。

4 物联网设备助推检测能力

由于现行检验鉴定手段不完善,司法鉴定力量不足,需要委托技术先进的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但是,对于流通周期较短的产品,检测报告出具前,该批产品已经完成销售,无法固定证据。并且如果在羁押期限内仍未出具检测报告,将直接影响办案结果。

4.1 现场鉴定场景的应用

通过便携式检测仪,完成对食品理化、非法添加、药物残留等现场快速鉴定,发现假冒伪劣、有毒有害、不符合安全标准等商品。可通过高速热敏打印机,现场打印检测报告,同时通过WIFI、5G、4G等传输方式,将检查结果上传至案件办理系统,提高了案件侦办效率。并且通过使用物联网检测设备,提升检验鉴定技术应用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为基层一线民警打击相关犯罪提供有力检查手段支撑。

4.2 检验机构、实验室场景的应用

对于无法现场鉴定的样品,需要由专业检验机构或实验室进行检测鉴定。通过RFID信息识别技术,根据物证样品的特点,将信息写入标签。通过RFID读取设备,可对信息进行读写。一是可方便检测机构与实验室快速读取样品信息,并对结果进行上传。二是便于民警对样品检测过程进行跟踪与监控,实时掌握样品检测状态,并对结果进行查询。三是在指定日前未能对样品完成检测时,发出报警,对检测人员与民警进行提醒,以免影响案件侦办。

5 三类标准为专业保驾护航

食药案件的侦办信息化标准主要包含数据、接口、传输等三类标准,通过对三类标准制定完成数据为食药案件的侦办保驾护航。

5.1 数据资源目录及数据项标准

对人员、企业、行为等分散、零乱、标准不统一的数据进行治理,从多种角度对大量原始数据进行清洗,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通过制定一套数据标准体系来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针对元数据、主数据、数据资源目录等内容进行规范定义,数据资源目录就是对数据湖中的外部数据与内部数据进行归集管理。数据资源目录聚焦食药案件侦办业务重点关注人员、企业、行为等相关信息,支撑民警开展线索发现、案件侦破等场景。

5.2 接口规范及交换标准

由于当前大多数地区公安系统已建设警务云,在此基础上搭建了警务大数据平台,所以接口的定义需满足与大数据平台对接的标准。通常采用API接口的方式来实现数据查询调用,警务大数据平台对食药案件侦办平台提供接口,基于HTTP通讯协议,定时/触发性输出数据请求指令,接口响应机制按业务数据需求完成实时/延迟反馈,按使用场景大数据平台同步/异步响应并返回参数值,完成食药案件侦办系统到大数据平台服务端业务请求的信息查询使用。对于未对接警务大数据平台的系统数据,可通过数据交换共享平台等机制对数据进行对接。

5.3 数据传输及安全加密标准

警务平台因为其特殊性,尤其对数据的传输与加密方式具有严苛的要求。数据的传输必须满足公安信息网数据传输及安全加密标准。数据分为警务数据与外部数据。警务数据可通过公安信息网内部往来直接进行传输。外部数据又包含了政务外网数据与互联网数据。外部数据通过公安信息共享服务,经过安全设备进入DMZ区,再通过安全边界进入公安信息网。进入公安信息网的数据经过公安加密网区对数据进行加密。

[1]公安部.印发《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网.[2020-09-01]. https://www.mps.gov.cn/n6557558/c7303753/content.html.

[2]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9-01-02]. https://www.mps.gov.cn/n6557558/c6337154/content.html.

[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5-12-22]. http://www.sda.gov.cn/WS01/CL0053/139961.html.

[4]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印发《公安云计算平台框架指南》.[2018-01-05].

[5]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印发《公安信息化标准管理基本数据结构(GA/T 759-2008)》.[200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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