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敏
自“黄河战略”提出以来,学界积极开展不同学科之间的联合攻关,一系列研究成果在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黄河流域也在不断地被开发利用。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黄河流域生态系统平稳健康发展,使得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呈现出逐步恶化的趋势。政府环境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环境监管,完善流域环境监管体系,通过社会公众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其监管参与问责,使得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得到有效运转[1]。黄河流域生态修复政府监管体现着保护生态公共利益以及维护流域生态系统职能的一般价值观,反映了政府存在的目的,即促进公共利益达到最大化[2]。在黄河流域生态修复的过程中,政府扮演着主导者的角色,是流域生态修复工程组织者和实施者[3]。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中政府从流域的整体状况出发,充分反映了流域污染治理的规律,有利于实现人与自然,人与水的和谐[4]。研究黄河流域生态恢复中的政府监管责任,对黄河流域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修复的概念可以从生态学角度和法学角度两个方面进行阐释。首先,从生态学的角度看,生态修复是指通过科学合理的技术措施使得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恢复的状态。流域生态修复的目的是改善河流生态系统,实现流域生物群落多样性的提升和生态系统稳定性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