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心怡
(武汉大学, 湖北 武汉 430061)
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国际邮轮行业深受其害,数十艘国际邮轮相继出现确诊病例,成为除各国本土之外最为严重的疫情暴发点。染疫邮轮对各国而言,无异于浮动的“病毒培养皿”,为了避免邮轮疫情引发本土感染,相关国家往往会保持缄默,而接到邮轮求助请求的沿线国家则会以本国的防疫政策为由拒绝接纳邮轮靠岸停泊。以“钻石公主号”为起点,邮轮入港停靠申请屡屡被拒,多国宣布禁止邮轮进入,“威士特丹号”更是在10天内被包括日本、关岛(美国海外属地)在内的5国港口拒收。即便是最终接手“钻石公主号”的日本,其国内主流媒体也认为日本对该邮轮并没有国际法上的救助义务①。
各国为维护本国公共卫生安全的最优选择,显然无益于解邮轮疫情之急,反而将其推入了求助无门的境地。为保障船上人员生命安全,防止疫情以国际邮轮为载体蔓延全球,明确国际邮轮疫情中的救助义务主体并保障相关责任的落实,具有其现实意义和紧迫性。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为《海洋法公约》)第92条确立了船旗国在公海上对船舶的专属管辖权,此外,该公约第94条第1款规定:“船旗国应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上的管辖和控制”。尽管该公约并未对“社会事项”细化列举,但从社会管理体系来看,公共卫生当然构成“社会事项”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