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 畅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 长沙 41008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货物销售领域重要的国际公约,其中第74条至第77条是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第74条对违约情况下损害赔偿的条件进行了规范,但没有详细地区分损失的类型,因此对于律师费是否属于该条下的“损失”一直以来存在着广泛的争议,各国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同的做法。
美国Zapata诉Hearthside案一审判决是将律师费赔偿纳入CISG调整范围的典型案例。该案中,美国法院在确认买方(被告)违约后,依据公约“第74条”支持了卖方(原告)的律师费索赔,理由在于“第74条”采取“完全赔偿原则”,故损害赔偿应包含律师费赔偿。尽管美国国内法规定诉讼各方“各自承担法律费用”,但由于CISG是国际公约,所以还是应优先于国内法适用;其次,当因违约方不诚信导致对方产生额外费用时,联邦法院拥有判给律师费作为损害赔偿的固有权力,故法院根据国内法也可因买方恶意行事的行为判给卖方律师费损失[1]。
国际商会仲裁院1992年第7585号仲裁裁决认为,原告意大利公司(卖方)向被告芬兰公司(买方)要求的损害赔偿,一方面是因保存未交付的机器而造成的损害以及各项费用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另一方面是利润损失,根据公约“第74条”,上述损失均为可预见的,属于公约的赔偿范围,因此支持了原告关于律师费的损害赔偿请求[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