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洁
随着生态文明概念的提出,国家公园体系建设成了环境治理中的热点话题,很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国家公园的体系建设进行讨论,为推进国家公园建设打下了理论基础[1]。另外,国家自2013年首次提出了建立国家公园体系之后,出台了《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并从2015年开始,建立了国家公园体系试点[2],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国家公园是自然保护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公园体系的建立能进一步推动自然保护地发展。目前,制定国家公园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自然保护地法草案同时也在起草中。鉴于以往对建立自然保护地目的认识不一致、自然保护地资产产权不明及其管理权混乱等问题,建立新的自然保护地制度和法律制度尤为重要。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IUCN),将自然地定义为:经一国法律或者其他有效途径取得国家认可,并对其进行管理,具有明确界限的地理空间范围,用以实现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自然资源有效利用。此概念得到世界各国的借鉴,我国虽然未在法律层面进行严格的规定,但从具体实践来看,我国将自然保护地的概念定义为:由我国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或认可,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等,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在具体实践中,为推进自然保护地的整体发展,在保障自然资源完整性和原始性的前提下,按自然资源的独特性进行分类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