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法律意蕴及广电传播应对策略

2021-03-08 00:31:52党德强
文化学刊 2021年4期
关键词:广播电视法律

党德强

一、问题的提出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已经于2020年正式生效,该事件被评选为2020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之一。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在我国缔结并且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该《条约》对于保护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全面提升全社会对表演者权利保护水平,促进视听表演产业繁荣有序发展产生了积极意义[1]。视听表演节目受到广大受众的青睐,因而成为广播和电视机构播放内容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自媒体、视听录制、网络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几乎我们身边的每个人都可以成为视听表演的制作者与传播者。

基于此,传媒人在看到《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对表演者各种权利保护的同时,更应该理性看待技术发展给广电传播带来的版权风险,把关注的目光投向《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法律意义及其对广播电视传播带来的影响,并作出积极应对。

二、《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法律意蕴

作为第一个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由序言和30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包括“表演者精神权利”“表演者的经济权利”“复制权”“发行权”“权利的转让”等问题。核心要义是增强对表演者的保护,总体来看,有利于视听作品的传播,从而刺激视听表演作品的创作。《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法律意义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明确对著作权中的邻接权问题的法律保护作用

作为一部国际公约,这部《条约》重点针对著作权中的邻接权问题明确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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