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民意的双性效应识别及对司法的影响路径研究

2021-03-08 06:34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民意权威司法

赵 玉 娟

(上海政法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042)

网络信息技术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巨大变化,它突破了时间和空间对信息传递的限制,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提升了人们了解信息的速度和效率,实现了信息接收者之间的紧密联系。但是,值得关注的是,信息传播者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肆意妄为”,言论自由潜在风险日益凸显。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演进,上网民众的数量快速增长,他们可以在大数据信息中自由选择关注自己感兴趣的热点问题、事件和纠纷。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公民的言论自由得到了充分的表达,网络平台也逐渐成为公民意见的主流发声地。一方面,由于网络具有匿名性、交互性等特征,公民可以在网络上自由表述个人观点;另一方面,具有碎片化特性的网络民意传播方式很容易造成公众在接收信息时较为孤立片面,容易形成不良倾向性的网络舆论。“于欢案”“药家鑫案”和“邓玉娇案”在网络上引起的巨大反响已经证明网络舆论产生的网络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产生了不可回避的效应。网络民意是否会操控司法?众所周知,司法是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但是,依据法理学可知,社会风俗、伦理道德等社会规范会极大程度上影响和约束司法独立性。社会规范有利于社会次序的调整和完善,但是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社会规范也逐渐显现了滞后性和非理性。中国互联网产业用25年时间展现了“中国速度”,网络已经成为社会民意对正义需求的重要载体。基于“群体效应”“蝴蝶效应”和“舆论控制效应”,网络话语控制力逐渐撼动了传统媒体的霸权地位,提升了弱势群体的媒体话语权[1]。但是,网络载体是把“双刃剑”,当司法结果与人们的感性朴素正义观不一致时,就会面临网络舆论的猛烈质疑和抨击。社会正义可以通过网络民意来实现,但司法更应该客观公正公平,不能被迫后退,这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如何在两者之间保持平衡,进而实现司法和民意良性互动,这个问题值得关注。网络舆论下的民意是否会给法院带来巨大压力,是否会控制司法方向,是否会影响司法裁决,能否真正代表公平正义,民意民主与司法独立的边界划分应在何处,这些问题值得深思。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增强司法对网络民意的从容应对能力,才能更好的重塑司法权威,保障司法的社会治理功能。

一、网络民意“双性”效应识别

网络民意是指民众基于互联网技术,通过在互联网上提供的微信、微博、论坛和社区等发表意见、评论、期望和诉求。相对于传统民意,网络民意主要在网络虚拟空间中传播,具有积极特性(公平、快速、群聚效应)但是也有不利特性(如参与门槛低、感性、易上传、快速繁殖、容易被操控等)[2]。有效识别网络民意的特征是挖掘网络民意司法效果的重要保障。

网络民意的“双性效应”是指:网络民意同时存在有利特性和不利特性,会对司法产生双重效应,即积极的促进效应和不利的冲击效应。研究基于网络民意的公平、隐蔽和不确定的三个主要特征,分析网络民意的双重特性(有利特性和不利特性)对司法的影响效应。

(一)网络民意的公平特征

网络民意的表达和参与者包括:基于情理角度表达的有专业知识背景的网民;基于专业背景表达的具有极高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的知名学者、权威人士[3];基于朴素价值观感性发表个人意见的,不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知识的普通人士。在药家鑫案件中,普通网民和法律专家共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大量网友基于杀人偿命和富二代军二代的厌恶情绪,要求法院必须判处药家鑫死刑。法律专家基于药家鑫自首和杀人动机等方面的法理分析,认为死刑判决并不合适,但是二审宣判中,药家鑫被判为死刑。“江歌案”受害者的妈妈提出要判处被告人死刑,中国网民积极声讨和支持受害者母亲,但是,被告人最终被日本法院判处20年有期徒刑,这并非轻判,依据日本法律,此类案件在日本法院的刑期处于11年到18年之间,因此,江歌案的审判结果已属于较重刑罚。此案反映了日本司法部门在保持司法独立性的前提下,也充分考虑了被害人母亲及民众的诉求。

(二)网络民意的隐蔽特征

网络民意表达者虚拟的网络身份掩藏了其真实身份信息,可以真实随意的发表意见。言论自由在互联网时代迅速发展所产生的网络暴力也随之加剧。具有隐蔽性的网络暴力会侵犯隐私,加剧受害者维权难度[4]。如果表达个人意见的网民个体基于对同一事件的同一价值取向形成了同一群体的网络民意,而这个民意在情绪激化后不能得到合理的引导和有效的回应,可能会造成不可预估的破坏效应,甚至会影响司法,危害社会正常次序。药家鑫案件和江歌案有共同点:两个案件的死刑支持者主要是大量不显示真名和地址的网络网民,俗称“键盘侠”。基于社会危害程度,药家鑫案只是普通杀人案,基于犯罪角度,药家鑫不是主观预谋犯罪,且事发后向司法机关自首,正如某些法理学专家指出:判药家鑫死刑可能欠妥。但是,因为药家鑫家庭环境优越,整个案件被人为的酝酿发酵,激起某些网民的负面情绪,把对生活的不满、困难和压力集中在药家鑫案件处理上,药家鑫被判处死刑,网络随之平静。

(三)网络民意的不确定特征

网络民意在互联网中具有瞬息万变的传递速度和蝴蝶效应的破坏力[5]。信息的不准确、不真实、不完整,同时由于网民的文化、思想素养各不相同,信息的传递和言论的表达可能会逐渐走向极端[6]。基于“群体极化”和“沉默的螺旋理论”可知:占据多数的网络民意会逐渐挤压占据少数观点的生存空间,最终可能会取得压倒性优势,产生非理性极端观点。药家鑫案件和江歌案有共同点:共同体现出网络民意的不确定性。药家鑫案一审结果带来了两种民众观点,大多数网民支持药家鑫死刑,但是有5名法律专家和部分民众提出了质疑,然而伴随着网络死刑呼声呈现一边倒趋势,质疑声音逐渐被弱化,出现了“群体极化”环境下的“沉默的螺旋理论”效应,法院终审判决依然是死刑。“群体极化”现象在两案中也体现明显,大量网民人肉查找和任意公布药家鑫、陈世峰和刘鑫的背景,在网络公开其家庭信息(地址、电话、父母单位等)。在江歌案中,刘鑫除了承担巨大的道德压力,还受网民死亡威胁,网络暴力在群体极化的情况下走向非理性和极端。

二、网络民意对司法独立、公正和权威性的影响

网络民意主要在网络虚拟空间中传播,具有公平、参与门槛低、感性、易上传、快速、大面积扩散信息的特征。网络民意的自身特征既有有利(积极)特性也有不利(消极)特性,双重性质对司法产生了双重效应,即网络民意对司法既有积极作用也有冲击效应。基于积极特征,网络民意有利于监督司法权力的有效行使,有利于促进司法过程的公开化,抑制权力滥用;基于消极特征,网络民意也会对司法产生冲击,包括威胁司法独立和公正,挑战司法权威。研究结合理论对比分析这两起杀人案件如下。

(一)网络民意对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影响

1.司法公正和独立的概念界定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实体公正指出:结果公正是审判过程的前提,若审判结果不公将会导致整个司法过程的无效。审判过程中应当始终以追求案件的实体公正为目标。这是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权益的重要方式。程序公正基于程序独立性指出:诉讼程序的运行和推进的目标是实现法律目的,排除外界因素的影响和作用。程序公正要求司法机关必须要独立行使司法权去定罪量刑,坚持独立判案,严格依照程序行事。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活动全程独立,不受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司法独立是指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其中,法院独立不仅局限于制度独立。制度独立只能使其不过多的受外界干扰,还必须保持内部的独立。法官独立是对法官的重要要求,无论身处何种境界,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都必须始终保持独立。

虽然网络民意有利监督司法活动,肆意妄为的非理性的网络民意监督却会对司法独立产生不良影响。司法独立体现在程序和结构的两重独立。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不能控制或影响法官审理案件的独立性,要保护法官审判权、维护司法程序、保护审判结果。由于法制建设正在完善,目前我国法官很难做到完全不受外界影响独立审案。经报道后的热点案件极易被广大媒体和网民关注和讨论,这会对法官产生强大压力。基于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不足,部分公众会倾向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审理案件,基于自身的伦理、道德、喜恶、思想等方面形成具有一定效应的网络民意,这会对案件的罪名成立、量刑、案件结果产生导向性预设影响,产生沉默螺旋效应。若案件结果不符合预设结果,网络民意会对司法机关施压,干扰审理案件的法官。这在不同程度上势必会干扰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司法公正和独立的网络民意案例剖析

基于司法独立和公正性角度,可以结合案例深入探析。药家鑫案件体现了沉默螺旋效应。药家鑫被媒体贴上富二代军二代标签,被害人的律师张显甚至在微博中发布不实信息佐证药家鑫出身权贵的传言。网络媒体和大众跟踪报道,人肉搜索,产生支持死刑的网络意见领袖,在“黑羊效应”之下,所有辩护异议的声音都被抨击,网络话语权己经失衡,“沉默的螺旋”发挥作用,药家鑫被处决。但是,不可否认有些媒体为赚取眼球,发布的意见存在偏向性、片面性和孤立性的特征。当前我国网民数量庞大,网络民意对司法独立和公正性正产生巨大影响。相反,江歌案的法律处理值得思考。江母通过网络和现场签名的方式要求判处陈世峰死刑,引起国内媒体和大众的普遍关注,202亿的微博点击量,4139万人参与评论。自媒体、微博大V产生了重要舆论导向作用。公众辱骂和攻击刘鑫,支持对陈世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部分意见领袖和网民为了影响日本法院的审理,展开网民控诉主体的网络审判。相对于国内媒体,日本媒体只是将该案件当作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报道,并没有重点关注刘鑫。江歌母亲的某些行为,被不少日本人提出质疑和批评,认为要提供有力证据,这种“道德审判”对案件审理没有实在意义。日本法律规定指出:死刑判决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犯罪性质、动机、形态、严重程度、被害者家属感情、社会影响、犯罪者年龄、有无前科等。日本死刑规定要两个重要因素:被害者是否2人以上,被告是过激杀人还是蓄谋杀人。有报道指出:日本公众对审判结论的极端转向期待度较低,日本媒体一般不会在案件做出判决之前进行判决结果的猜测和高频报道,基于对法律最终审判结果的尊重,一般不会提前要求判处嫌疑人重刑。

(二)网络民意对司法权威的潜在影响

1.司法权威的概念界定

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基于公正司法理念严格执法,构成命令和服从关系,产生令人信服的权威。司法权威主要有两个部分构成:首先,司法至上理念。法治国家的法院应当具有解决一切司法争议的终局力量。司法权威的核心是指对于法院对社会强制权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审核, 公正和有效的司法救济是任何公民都有的权利。其次,应该绝对尊重司法。国家受法律约束,受公正有效的司法保护约束,对裁判结果的认可和尊重是公众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要义。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同是司法权威的重要来源, 法律信仰是司法权威的重要支柱。

2.司法权威的网络民意案例剖析

网络民意与司法的不协调会致使司法权威的弱化。因为司法权是能够令人信任和尊重的权力,具有客观结束争论的权威有效性。如果司法审判与网络民意存在显著冲突关系,会损害司法权威性,正如冤假错案可能会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在司法过程中,假如法官迫于社会压力盲目听从和满足民意,也会影响法官在广大民众中尊重信任度,最终也会导致司法失去权威和公信力。面对网络民意的非理性判断和压力,司法机关应该客观理性的去克服网络民意的不利影响,保持中立客观的审判取向,否则会降低司法公信力和判决说服力,损害司法权威。

药家鑫案件中,药家鑫如何定罪和量刑,应该由法官依据法律程序,基于事实和法律进行终审判决,排除包括个人情感、舆论压力等因素的影响。而一审法院西安中院迫于网络压力对这一案件采用了让人费解的用于收集民意的问卷调查。民意己经有超越司法程序之嫌,在司法判决公布前,民意在网络上公开对药家鑫应当判处死刑做出了结论,这对司法独立和尊严造成损害。这种司法权威的损害是否有后续发酵不良效应呢?在这里需要提到与药家鑫案件存在紧密联系的李昌奎奸杀案。云南农民李昌奎在2011年奸杀了同村少女和其3岁弟弟,一审被判死刑。由于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二审云南省高院将死刑改判为死缓,受害者家属强烈不满,社会反响极大,众多网民抨击对杀人犯如果不立刻执行死刑不能平息愤怒,还指出二审结果庇护杀人犯。甚至有人指出药家鑫都死了,李昌奎凭啥活。云南省高院面对巨大的社会舆论,无奈指出判案依据:李昌奎杀人案件的犯罪动机和影响是属于民间矛盾邻里纠纷,在犯罪影响上,由于犯罪对象特定,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采取死缓较为合理。但是,该说法却导致了更为强烈的舆论抨击和指责。部分网民甚至开始怀疑司法廉洁,指出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非常相近,为何药家鑫被判死立执,而李昌奎被改判为死缓。面对众多的舆论压力和争议,云南高院再审,认为原二审判决量刑不当进行改判,李昌奎被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值得思考的是:云南省高院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之下强行再改判,可能会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和权威产生质疑。高院的两次审判结果差异,顺应了网络民意,但是损害了司法权威。药家鑫案件对司法权威的影响似乎产生了多米诺骨牌效应。药家鑫案证明了必须谨慎对待网络民意,否则会带来严重后续效果。药家鑫案件影响了李昌奎案件结果,李昌奎案件存在“网络民意操控司法结果之嫌”,这个案件可能会为将来案件埋下不利伏笔。“江歌案”后,被害者母亲提出要判处被告死刑,中国网民支持力度较高,但日本检方综合考虑了各方面因素,做出的判决是20年有期徒刑。“形态”体现了杀害方法的冷酷性,“被害者家属感情”确实受害严重,“社会影响”方面,江母采取的要求判处陈死刑的请愿签名活动已经引起了社会较高的关注度。但是,日本检方根据以往的判例,除了考虑被害者人数是1人,(被害者需要2人以上才能判处死刑)还调查了被告人行为是过激杀人还是蓄谋杀人。并且检方在量刑时指出类似案件以往量刑主要居于11年到18年之间,本案20年刑期已经属于较重量刑。应该说日本司法机关在坚持司法独立于大众媒体的条件下,已经考虑了被害人母亲及社会的诉求。但是,对于网络民意的死刑要求,日本法院终审结果并没有采纳。

可能有人会问,日本这种司法权威是如何保障的?为何网络压力和签字请愿对日本司法判决结果的影响微乎其微?健全的司法程序和现代大数据的审判方式给出了重要的解释和说明。首先,合议庭制度。日本合议庭是由6名陪审员和3名专职法官来共同审核杀人罪的定罪和量刑问题。其次,大数据审判。日本法院拥有专业的“量刑数据库”,通过输入案件所涉及的关于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指标,比如,是否持刀伤害、有无明确目的和计划性、案发后是否有救护行为、最终导致的犯罪结果,将这些要素输入系统后, “量刑数据库”会基于以往判例,自动生成可供参考的关于定罪和量刑的结果分析表,如果被杀的受害者只有1人,结果分析表不会出现“死刑”的判决结果。日本对司法权威的尊重和具体保障措施值得借鉴。

结束语

研究所关注的两个刑事杀人案件并不看重事件内因,而是结合时代特征,分析案件所折射的网络民意的双性特征是否会影响司法公正和权威性。两案都面临网络民意的重要影响,却产生了不同的判决结果。鉴于中日法律和文化不同,本研究不在于对比两国法律制度和流程,而是重点指出互联网高速发展给中国的法治进程带来的急需解决的新问题,希望能引起法学界和法律界的思考。网络民意的双性特征会对司法产生“双刃剑效应”,需要合理面对。网络民意与司法存在共同目标即公平正义,但是两者的目的和标准存在显著差异。网络民意以道德伦理准则,监督社会舆论、规范人们的行为,实现社会正义的民意目标;司法以法意、法律精神、法律原则为准则规范社会行为,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多重复杂性。网络民意是相对感性的思维,具有感染和凝聚力,但理性不足;司法必须保持理性、独立、公平、正义,不能绝对盲从和受网络民意牵制。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指出:“不公正的审判一次产生的恶果甚至会高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而不公正的审判则会彻底摧毁法律”。

在保证司法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前提下,要充分发挥网络民意的积极作用。首先, 网络民意监督制度急需构建和完善。为了更好实现对网络环境的有效监督,建议通过立法手段,并借助舆论媒体等各种渠道实现网络民意的优化引导;其次,要建立网络民意危机处理机制。面对社会影响巨大的法律案件和民众关心的大案要案,司法机关要保证公民知情权,促进信息沟通畅通。建议建立专业网络民意监测机构,一旦发现网络民意被恶意引导,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要坚持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升民众的司法认知、增进司法和民众之间的双向理解,缓解公众与司法之间的不协调,促使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发展模式。正如列宁曾指出:“人民参与到法庭的审判有利于推进民主,没有公众参与的案件那必然是不得民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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