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永红 李明
气候变暖已然成为最为引人关注的全球性问题之一,各国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也日益紧密。从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签署,到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达成,再到2015 年《巴黎协定》的签署,虽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就环境保护的一系列问题达成了诸多共识,但共同致力于全球环境治理的政治谈判仍在进行之中。上述国际公约虽根据全球气温上升状况为签署国设定了具体的减排义务但并未就国际航空碳排放的减排机制作出明确规定。①参见刘萍:《国际航空碳排放全球机制的构建》,《法律科学》2013 年第4 期,第148页。在此背景下,欧盟单方面采取了立法行动和司法实践以尽快兑现其作为《京都议定书》签署方的承诺。①欧盟承诺,到2012年,其温室气体排放量较1990年降低8%。2003 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根据指令2003/87/EC 共同公布了《共同体内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计划》。②Directive 2003/8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3 October 2003 Establishing a System for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llowance Trading Within the Union and Amending Council Directive 96/61/EC (Text with EEA Relevance), [2003]OJ L275.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地区性减排机制,EU-ETS的设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③See European Commission, EU Emission Trading System (EU-ETS), https://ec.europa.eu/clima/policies/ets_en, visited on 25 October 2021.2008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了有关将航空业碳排放纳入交易范围的修订议案,修订后的EU-ETS 首次涉及第三国和公海领域的碳排放,实际上赋予了该项立法域外适用效力。
欧盟有意将其域外适用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国际船舶的碳排放。由于国际海事组织(IMO)的推进工作进展缓慢,船舶在公海上的碳排放规制尚没有形成完善的国际立法。为将国际船舶碳排放纳入EU-ETS 的调整范围提供数据支撑,2015 年欧盟设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