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执法方式的生态化创新研究

2021-03-08 11:47张文
科学与财富 2021年2期
关键词:行政执法环境

张文

摘 要:本文针对环境行政执法方式的生态化创新策略,从环境执法能力、企业承诺制度、环境会商制度,这三個方面展开探究分析,以期能够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参考性建议。

关键词:环境;行政执法;生态化创新

0引言

环境法治属于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环境行政执法方式的生态化创新步伐,不但是现阶段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人文主义需求。注重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动社会法制建设的绿色化、生态化发展,是全方位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战略布局。因而针对环境行政执法方式的生态化创新策略,进行探究分析,有着极大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

1加强环境执法能力

首先,要注重提升执法队伍的专业能力。在此过程中,地方政府与环境保护部门,要努力做到以下几方面要求:其一,要适当提升对环境执法人员的招聘、选拔条件,加强对职员的法治理念与生态理念要求,严格制定选拔程序;要注重将具备法律知识、生态知识的专业人才,优先选拔进入环境执法群体当中,针对不合格的环境执法职员必须进行淘汰和筛除,努力实现环境执法群体的专业化、专门化发展。其二,要注重构建环境执法职员的科学考核机制,对这类职员必须开展严格的考核工作,注意遵循奖勤罚懒的原则,加强职员间的团结协作理念,杜绝职员的恶意竞争行为。其三,要努力构建环境执法职员的培训制度,在此期间,可以定期开展全员轮流培训工作,在培训中彰显生态文明理念,培养职员的法治理念与基本专业技能;要不断改进环境执法职员的知识结构,提升其执法业务水平。其四,要制定环保单位领导人的科学选拔任用机制,注意从环保执法人员,以及其他熟悉此类业务的职员当中,来选拔任用环保类干部,从而有助于提升环保执法能力。

其次,要尽快优化环境执法条件。实际上,环境执法工作属于专业化要求极高的行业,不但要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与业务技能,还应当注重优化执法条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对相关设备技术的经费投入,以此优化执法方式与执法条件,提供更多、更优良的环境执法资源。

最后,要不断改进环境执法力量布局情况。通常情况下,全国范围中各个区域、各个层级的环境执法水平平衡情况,是影响环境执法整体效果的关键因素。现阶段,我国急需增设县级执法职员类编制,急需获得更多环境执法设备配置经费。除此之外,我国的整体环境执法力量差异较大,其中中西部环境执法能力的缺陷,会造成这两部分地区踏上东部地区先污染再治理的老路。为此,国家与地方政府应当充分运用中西部地区,高校与专业院所提供的智力资源,展开环境执法能力的培训工作[1]。

2落实企业承诺制度

涉案企业做出的生态承诺,是指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环境行政管理工作期间,规定涉案企业依法向行政部门,做出面向全社会的公开化并起到督促作用的违法违规整改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的生产行为,从而确保行政机关能够依法行政、提升其生态执法效率的承诺性行为。这类承诺在实践中的表现,主要有以下部分:涉案企业承诺在规定的时期内解决环境整改工作、解决污染修复工作、开展损害赔偿行动、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等。生态承诺属于新时代背景下,行政改革过程中重点提倡的柔性执法形式,具备较强的灵活性、法律性、公开性特点,有利于确保政府部门完善服务体系,强化行政监督效果、缓和同群众间的关系。

在落实企业承诺承诺制度的过程中,要努力做到以下几方面要求:首先,要明确涉案企业在承诺制度运行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比如自由权、自主权、接受宽缓惩处权等权利,比如自觉履行承诺、自主接受监督、积极开展整改工作、愿意接受行政处罚等义务责任。其次,要严格规范涉案企业的承诺环节,明确制度针对的主体范围、承诺的范围,加强对涉案企业做出承诺并履行的监督力度。再次,对于企业承诺却并未履行的严重问题,相关行政职能机构需要强化联动意识,构建联动机制,共同针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最后,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救济程序,确保涉案企业可以获得行政优化的合法权益。在此期间,涉案企业需要依靠诉讼、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等方式,来依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3完善环境会商制度

环境会商制度,属于行政执法方式创新中的亮点之一。其含义是指行政部门在开展环境执法工作期间,能够改变以往“专注分内工作、各扫门前雪”的问题,特别是在遭遇各类新型、疑难案件、环境公益类案件时,可以综合各部门与群众的力量,综合运用办案经验、具体技术、相关资料等条件,针对涉案案件的性质、法律适用性、实践技术操作流程中的问题,展开共同的会商探究,进而制定更为科学的解决方案,有效提升办案质量,高效完成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

在此期间,要努力做到以下几方面要求:

其一,要注重严格规范环境会商制度的主要操作程序,应当从环境会商案件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流程这两个方面,按照环境行政管理事件的性质、影响程度等内容,对会商案件的范围进行细化,进而设定会商流程。会商流程包括会商前的准备流程、会商期间的各方主体交流沟通听证等流程、最终会商结果的决定流程。

其二,要注重健全环境信息交流平台,拓展生态环境信息的的采集来源渠道,并提高环境类信息的公开透明程度。具体方面,要注重构建生态信息库、环境情报库,从全方位、多渠道的角度对各种环境事件信息予以整合,从而确保实现及时获取、全方位考虑、多方面协作处理的效果。

第三,注重建立良性联动互通机制。在此期间,应当构建由地方政府带头、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多元化信息沟通的环境保护联动机制。比如,可以依靠机关部门内部的交叉式协商,来有效实现资源共享;也可以签订部门之间的会商协议,确保部门间的执法工作做到协调有序[2]。

4结论

在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过程中,地方政府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要注重根据环境生态化保护的实际需求,不断加强环境执法能力,严格落实企业承诺制度,并注重完善环境会商制度,以此对环境行政执法方式进行生态化创新,推动环境行政执法工作高效稳定进行。

参考文献:

[1]徐任乔.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刑事司法适用现状分析[J].新商务周刊,2020,000(002):285,287.

[2]丁爱丽.探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管理体制的现状与挑战[J].环球市场,2020,000(003):17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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