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晓芮
(中南大学 法学院 湖南 长沙410012)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自2004 年提出以来已经有了十几年的发展,这一机制是在纠纷频发、诉讼压力大的背景下构建的,可见其最直接的作用在于对纠纷的分流。而随着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的不断扩充,其便捷性、灵活性等优势使其在我国不断发展壮大,与诉讼一起组成我国特有的纠纷解决制度,成为我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正处社会转型期,社会纠纷发生变化,对于纠纷解决机制也将提出新要求。2019 年12 月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广州、上海、深圳等20 个城市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和部分专门人民法院开展试点。[1]在对诉讼制度的繁简分流细化的同时,提出了促进司法资源优化的目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当以此为方向,结合当前自身发展现状,在完成自身与社会发展接轨的转型中实现优质化繁简分流的目标。
“案多人少”的背景下,我国于2004 年着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机制构建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开展试点工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成了从作为缓解法院办案压力的“权宜之计”到国家现代化治理手段的转变。[2]2018 年《新加坡调解公约》中规定了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可以被法院执行的条文,由此国际调解协议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力,这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重大跨越,对国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也有重要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