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正爱 ,袁 明
(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44)
良性循环、无污染的生态环境是公众健康的基础。环境标准是维护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的科学标尺,环境法律规范的功能发挥依赖于环境标准的切实执行与实施。部分发达国家已经初步形成以保障公众健康为主旨的环境标准制度,中国“排污达标、污染超标”的不契合怪象以及环境健康事件的频发使得中国现行环境标准的科学规范受到质疑。应当通过环境健康风险的样态解析全面检视现行环境标准制度的不足,以环境法治的“健康风险导向”指引环境标准的制度设计及其完善。
环境污染的后果不仅仅是对环境介质自身的损害,当空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遭到破坏之后,环境介质的转化亦会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即环境侵害依照“人类污染行为→环境遭到破坏→人体健康遭到破坏”的路径累积加深[1]。近年环境健康事件的频发,表明中国社会已然步入了环境污染引致公众健康受损的高发期。
环境风险是基于对于风险的盖然性判断延伸至环境领域,是一种因环境损害影响公众的不确定风险或者纯价值判断的未知性风险。基于风险事实上的不确定性、认识上的无知的情形,从不确定的角度来看,环境风险所含的“损害的大小”及“损害是否发生”的不确定性,只要在环境领域中落入其中一种,即为环境风险[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