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天,谭悦彤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自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以来,迅速飙涨的传媒成本和节目版权价值与层出不穷的盗播侵权行为导致持权转播机构的利润被吞噬殆尽。例如,SKY(最大的英超持权转播机构)的转播利润曾在9个月内下降了11%[1]。但是,实务中的相关维权工作却十分艰难。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画面的法律性质及作品独创性标准的明确规定,实务中各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部分法院认为赛事直播画面的个性化选择空间相当有限,故节目画面的独创性达不到作品高度,应认定为录像制品(1)参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2241号民事判决书。。亦有法院主张电视台对赛事现场画面进行了加工、制作,直播中的镜头切换、摄像信息的截取、解说与回顾,均属于节目制作者的独创性劳动,使得赛事直播节目整体上具有了较高的独创性,属于作品(2)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14494号民事判决书。。同样将赛事直播节目认定为录像制品的法院,部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予以保护(3)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部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规制(4)参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