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亦伟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北京 100123)
伴随第三次人工智能革命的到来,人工智能在自动驾驶、图像识别、智能家居、机器翻译、医疗服务、电子竞技等领域的应用随处可见,有关人工智能的话题不断涌现。2017年以来,法学领域有关人工智能的讨论越发活跃。在此背景下,人工智能在法律判断领域的应用以及基于此技术在法院判决中实践的假想制度也不时成为讨论对象。
事实上,有关人工智能的研究很早就涉及法律判断这一应用领域。早在1970年,Buchanan等[1]便发表了《关于人工智能和法律推理若干问题的考察》一文。在20世纪,以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应用为主题召开的国际会议,有ICAIL(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aw)和JAC(Jurix Annual Conference)[2]。人工智能主题研究大都基于人工智能发展的第一次热潮(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第二次热潮(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和第三次热潮(2006年至今)展开。有关人工智能在法律判断领域的应用研究在第二次热潮期兴盛起来。这一时期,备受世界瞩目的人工智能技术是关于“知识表示学习(Knowledge Representation Learning)”的技术,其与现今第三次热潮中广为人知的“机器学习(Machine Learning)”完全不同。探讨人工智能在法律判断领域的应用时,不仅需要着眼于现时流行的机器学习,而且需要关注那些所谓“过时”的基于“知识表示”的推理技术。只有梳理多方面的研究,才能把握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变迁的实质。因此,笔者拟整理各国以法律判断为对象的人工智能应用研究的历史和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法学领域在接受这些研究时可以采取的基本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