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杰
2018 年10 月9 日,公安消防部队全部退出现役;11 月9 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授旗并致训词,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随着消防部队的改革完成,“三定”正式落编,消防救援队伍从部队转到地方,人员身份从军人变成消防指战员。面对应急救援职能不断拓展,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法律意识逐步增强,由灭火救援行为引发的法律案件和民事纠纷逐渐增多,关于消防救援队伍灭火救援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而目前,我国对于灭火救援行为在法律方面的研究和法律规定还比较缺乏。因此,笔者从基层实践角度出发,对灭火救援行为常见的法律责任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风险防范措施。
2009 年5 月26 日实施的《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安消防部队依照国家规定主要承担下列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四)建筑坍塌事故;(五)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六)空难事故;(七)爆炸及恐怖事件;(八)群众遇险事件。” 在新的执勤战斗条令出台之前,消防救援机构应参照执行。此条令明确了应急救援的具体涵盖范围,但个人认为,该条令是以公安部的文件形式发布的,不能称之为部门规章,在法理学上只能称之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图1 消防救援现场
2017 年11 月30 日实施的《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四)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实施灭火扑救和有关应急救援,依法调查火灾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