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在前言中指出“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并且不允许成员对该条款作出保留,这表明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在国际条约当中得到承认和强调。但是,由于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公权力干预社会经济领域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大,甚至渗透进了传统私权调整的领域,有学者据此认为知识产权发生了公权化转变,提出了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理论”。但是,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理论”是对知识产权权利属性的错误认知,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它不可能公权化。
一、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的质疑
“私法的公法化”、“国家干预论”以及“利益平衡理论”对于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理论”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解读,但这些学说都能不否定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一)私法的公法化不等同于 “私权公权化”
西方国家坚持“私权神圣”的理念,在早期推动了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但随着生产方式的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过度强调“私权神圣”理念造成了贫富差距加大、社会矛盾丛生等问题,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很多学者对“私权神圣”理念进行了反思,私法公法化学说便是代表性的理论之一。可见,“私法公法化”是一种缓解社会矛盾的工具性措施,是“私权神圣”理念在社会发展中的自我革新,并不能据此认为“私法公法化”理论否定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二)国家干预不等同于“私权公权化”
法律上的权利一定是受限制的,无论这种限制来自于外部公权力还是来自权利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