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宗委宗教一处 刘源执笔)
宗教教职人员不仅是宗教信仰的传承者、宗教活动的组织者、宗教文化的传播者,同时还是宗教服务的提供者、宗教事务的承担者,对引领宗教健康发展起着关键性作用。新修订《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新《省条例》)第五章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的规定,虽然只有千余字,但内容涵盖了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担任教职、开展活动和社会保障等方方面面。其中,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工作是整章的核心,需要重点把握。
新《省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办法认定,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第三十三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拟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应当经该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这要求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确认必须经过依法认定备案。认定,就是宗教团体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及传统,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认定;备案,就是由省级宗教团体认定宗教教职人员后,报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身份加以备案。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认定备案,既体现了对宗教传统仪轨的尊重,也体现了政府对宗教事务管理的严肃性。
第一,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础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