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亦尧,糜同年
(天津大学 法学院,天津300072)
从京津冀环境治理的角度看,加强区域立法协同,可以有效推动经济发展与环境治理的协调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区域环境的协同治理问题[1]。从我国区域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不同时期的区域发展思想的指导下,我国推出了不同的区域发展战略,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具有特色的经济圈的产生,对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2]。从立法协同角度看,立法工作实际上就是为今后区域合作发展所需要的法制提供理论基础,对区域内部的合作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学者们针对区域立法协同的名称及涵义、区域立法必要性、区域立法主体与立法模式、区域立法原则等进行了诸多探讨[3]。也有学者针对特定区域的立法进行了研究[4]。但是,时下更多的研究重点聚焦于原则性的研究,着眼于对“可操作性”等要素进行理论探讨。相应地,在结论上,一些如加强程序法建设[5]、完善立法原则[6]、建立立法协同机制[7]等旨在进一步促进立法协同顶层设计协调的思路,成为绝大部分研究成果的共同指向。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立法协同既面临着地区行政区划壁垒、资源要素分配不均的问题,又面临着区域协同制度创新、理论供给的难题。然而,各地方立法主体在实际操作时总是通过制定地方法规和政府性规章将各自的利益保护起来,这种“一亩三分地”的思想严重阻碍了地区整体的环境保护,导致现行规范实施的收效甚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