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海
民国元年,政治巨变。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2月12日,清帝逊位。政治巨变带动了社会的巨变。中华民国临时政府迅速确立了一系列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在此背景下,江苏新式法院建设同时全面铺开。民国元年,江苏在进行司法建设的同时,也很重视发行报刊总结司法成果和宣传外国司法经验,《江苏司法汇报》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江苏司法汇报》由江苏高等审判厅作为内部资料汇编共印发八期。本研究对象是其中收录的72个民事判词。本文所称的民事案件法律渊源是指在民国元年时代特征的背景下,地方审判机构用作民事案件审判依据的那些材料,即江苏高等审判厅与各地方审判厅用以作为民事判决的正当理由。笔者认为,其大致可以分为法律、习惯、法理三方面。
一、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体系。民国元年,新的法律体系还未制定完成,能被各级审判厅适用的新法很少,理论上只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各级政府发布的与民事领域密切相关的各种暂行章程;除此之外,一些被允许适用的清律也成为判案的法律渊源。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年3月11日,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性质是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一共七章,五十六条。与民事领域相关的有:第六条第三款,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第六条第四款,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第四十九条,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