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正式将无效确认之诉确立为独立的一种判决类型,但没有规定无效行政行为确认之诉的独立程序,对于无效确认之诉的起诉期限、举证责任分配和前置程序内容尚存立法缺漏,使得无效行政行为确认之诉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呈现碎片化的状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证。建立确认无效判决的独立程序是行政诉讼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比较法借镜和实证经验分析,探索确认无效判决的独立价值和观念内核,从而建立确认无效判决的独立程序,促成其与撤销之诉救济合力的最大化。
关键词:行政诉讼;无效行政行为;确认之诉;独立程序
一、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概述
(一)无效行政行为制度内涵阐释
1.无效行政行为的涵义
我国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概念可见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①对于无效行政行为要件的规定,可以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及行政行为本身这三个角度分别进行理解,并且该法条首次对确认无效判决确立了严格的诉判一致原则[1]。对于无效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布该行政行为无效,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其无效而不受该行政行为的约束,且不承担由此无效行政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及不履行的责任,同时被该无效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当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除非恢复已无意义或不能恢复。在学理上,“无效”一词可以理解为行政行为不具有效力并且与有效相对应,并且无效行政行为也常常与违法行政行为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