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翔
本文中对人格天概念的定义主要基于《尚书》中有关“天”“神”“上帝”等概念的相关提法,而不着眼于传统中国哲学中天命观念的形而上解释。天命观念在中国哲学中是一个复杂而抽象的形而上概念,在《尚书》成书时期,天命观尚未被构建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如果直接使用天命观念来进行讨论,有可能存在超前解释与过度解读的问题。
《尚书》中对“天”“神”等相关概念的描述更类似于停留在人格精神层面的具有主宰性的原始天神观念。因此本文所探讨的“人格天”观念的相关依据主要来源于《尚书》中对主宰性的“人格天”“人格神”的直观叙述,并辅之以借鉴有关“天命”观念的基本理论。
在论述过程中,本文首先探讨《尚书》中所叙述的“人格天”的具体内涵与特征、性质,然后将“人格天”在政治行为上的具体体现划分为四个维度,四个维度分别是:敬德、保民、承祖、敬天。随后阐释四个维度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与其统治者政治行为的影响,从而形成了在“人格天”观念支配下的政治实践逻辑。
《尚书》中的“天”可以被解释为一种早期社会之普遍信仰,书中的“天”与人类早期宗教意义上的天神具有极大的相似性。然而先秦时代并没有典籍对“天”进行系统的理论解释,而是将“天”“神”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两者间的相互作用来诠释“天”概念。
根据书中内容,“天”具备主宰性。比如《尚书·大诰》中:“天命不僭,卜陈惟若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