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分割父母财产,于情于法均不合

2021-03-17 04:06王智能
老友 2021年2期
关键词:赡养费医疗费大儿子

王智能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老年人的赡养问题一直都是社会关心的话题。一些父母将子女含辛茹苦拉扯大,年老时不仅没有得到子女的赡养,还因为家产分配问题闹得家中鸡犬不宁,无法安享晚年,迫不得已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年过七旬的马大爷,是一位住在县城近郊的农民,养育了两个儿子。马大爷农忙时在家里做农活,闲时还不辞辛苦到县城打零工。大儿子读完大学后在县城成家立业,小儿子在村子里务农。马大爷随小儿子居住,大儿子从没有支付过赡养费,只是在逢年过节的时候带一些礼物来看望马大爷。由于多年的操劳,几年前,马大爷的身体越来越差,常常要看医生。之后,大儿子来看望、陪伴马大爷的次数一年比一年少。小儿子也是农民,育有一儿一女,生活负担重,难以保证马大爷的医疗费和营养费用。去年10月,大儿子听说国家出台政策,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便跑回老家,和其弟弟背着父亲,对马大爷的宅基地和老房子进行了分割,并签订了一份分家协议。今年年初,小儿子想要翻修老房子,遭到了大儿子的反对,大儿子要求按照两人签订的协议分家析产,遂产生了纠纷。马大爷得知后很生气,拒绝承认这份协议,并且要求大儿子按月向他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大儿子以马大爷随小儿子生活、自己没有赡养义务为由,拒绝支付这些费用。马大爷很心寒,决定走法律程序。

就赡养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马大爷的大儿子,在马大爷本该安享晚年的时候,不应该忘记马大爷的养育之恩,判决支持马大爷的请求,要求其大儿子及时向他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就分家协议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这份协议侵犯了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和马大爷的财产权,协议自始无效。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本案中,马大爷的大儿子具有赡养父亲的经济能力,在父亲生活困难且患病需要治疗的情况下,不得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大儿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马大爷有要求其给付赡养费和医疗费的权利。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村集体对宅基地享有所有权,马大爷对宅基地仅享有使用权,两个儿子自行签订的分家协议分割了宅基地和老房子,按照房地一体原则,不仅侵犯了村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也侵犯了马大爷的财产权,这份协议自始无效。

马大爷的大儿子不仅不履行赡养父亲的义务,而且私下分割其父亲的家产,这种行为既违背了中华民族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也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可以对其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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