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华仪, 何 可*, 张俊飚
(1.华中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湖北农村发展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0;2.华中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湖北生态文明建设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0)
从环境治理制度逻辑来看,农村环境治理主要包含“自上而下”的政府管理和“自下而上”的乡村自治两种模式[1-2]。其中,前者具有“强制性”的特征。早在20世纪70年代,我国政府便开始重视农村环境治理工作,截至目前已基本形成了国家统一指导、各地基层政府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环境治理的格局[3]。这种强制性环境治理模式对养殖主体行为决策的影响,一方面源于强制性规章制度的约束,另一方面则依赖于养殖户对政府规章制度的理解和认知[4-5]。乡村自治则代表一种“诱致性”的环境治理模式,伴随着1978年改革开放,国家行政权力从农村社会抽离,我国农村自治时代开启[6],日渐繁荣的农村社会网络为这种诱致性环境治理模式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坚实的现实基础,也对养殖主体的行为决策产生了重要影响[7]。然而,从现实来看,农村畜禽养殖环境污染治理实践往往面临着“政府失效”或“自治失灵”等单一模式治理绩效不佳的困局[8-9]。在此背景下,寻求不同治理模式间的协调便成为当前提升农村环境治理绩效的必然选择[10]。
但是,如何实现上述两种模式的协调,并使其有效融入畜禽养殖环境治理实践,尚缺乏有力、一致的研究支撑。事实上,强制性环境治理模式的成效依赖于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而诱致性环境治理模式取决于乡村社会资本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