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婷 蒋灵芝 中央财经大学
高管变更则为厘清高管对信息披露管理,提供了便利。根据传统委托代理理论,高管在发生更替前后有隐瞒消息的动机,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从而有损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中国上市公司中国企仍占较大比例,国企较私企具有高管准政府官员性质(周黎安,2007),因此国企高管的任命、评估、激励方式都与私企高管有着巨大差异;并且很大程度受非经济因素影响。因此有必要区分企业性质作进一步研究。
本文研究了不同性质公司、不同职位的高管在发生更替时,对公司特质信息披露的影响。本文的具体贡献在:(1)不同于以往文献中采用财务指标计算盈余管理等方法,本文从股票市场着手,构造股价同步性指标用以衡量上市公司的特质信息披露状况。(2)本文区分了高管变更前及变更后对股价同步性的影响(3)本文区分了企业性质,立足于中国特有的制度背景,进一步深化该领域的研究。
本文余下部分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为文献回顾并提出研究假设,第三部分阐述本文使用的样本和研究方法,第四部分展示实证研究结果,第五部分总结研究结论与研究意义。
Roll(1988)发现公司股票收益率中,能被市场收益率和行业收益率解释的只占其中一小部分。并认为不能被市场和行业收益率所解释个股波动由“公司特质性信息和与其他信息无关的偶发狂热因素”导致的。由此,引申出“信息效率观”和“非理性因素观”两大理论,并被后继学者广泛地用于股价同步性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