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军,纪 安,彭 超
(1.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北京 100810;2.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中共农业农村部党校,北京 102208)
农业保险对保障农民种粮效益、促进粮食和其他重要农产品供给具有重要意义。自200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2007-2019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52亿元增长到672亿元,年均增速达到21.7%;提供风险保障从1126亿元增长到3.6万亿元,已经占到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48.9%,年均增速达到36.6%。农业保险在农户风险保障、稳定农民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农业保险服务的农户数已经达到1.8亿户次;2008-2019年,农业保险累计向3.6亿户次支付保险赔款2400多亿元;目前全国农险承保的农作物品种为270余种,承保品种基本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大宗农产品。农业保险经营体系日臻完善,目前农险经营机构已经超过30家,形成了商业保险公司为主、多元化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的农业保险供给体系,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保险市场(1)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年鉴2020》、中国银保监会等相关统计。。
在发展迅速、成效显著的背后,我国农业保险仍存在承保理赔不尽规范、保障水平较低、对农民和农业产业的风险保障作用不充分等一系列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的农业保险仍处于粗放发展的阶段[1]。尤其是,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还不能完全获得相应的农业保险服务。主要表现为,部分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仍然不能顺畅地参与农业保险,或者在获得农业保险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主客观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