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司法人员出具虚假立功材料的刑法评价

2021-03-22 02:23:08赵赤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12期

赵赤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H县某村村民方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H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2月该案进入审判阶段后,方某为得到从轻处理,通过他人找到邻县C县公安局副局长杨某,请托杨某帮助提供立功线索材料。2019年2月初,杨某授意C县公安局Z派出所指导员徐某,将原本由Z派出所自行抓获的网上逃犯姚某编造为根据方某举报抓获,徐某根据杨某的授意指使民警苗某通过制作内容虚假的询问笔录、出具由杨某、徐某、苗某三人签名的《犯罪线索查证情况审核表》等方式,共同为方某伪造虚假立功证据,相关证据提交H县人民法院后,法院认定方某具有立功表现,并因此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

二、分歧意见

对于杨某等人帮助方某出具虚假立功证明材料的行为定性,存在以下几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徇私枉法罪。杨某等人作为具有侦查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出于徇私、徇情动机,采取伪造立功材料的方式帮助方某逃避刑事处罚,符合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规定的“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的情形,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在杨某等人的行为同时涉嫌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或者滥用职权罪的情况下,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以及“特殊罪名优于一般罪名”的处断原则,也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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