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免除的性质再探究

2021-03-23 21:29:45裴家旗
快乐学习报·教师周刊 2021年52期

摘要:作为债的消灭原因之一,债务免除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代,近现代各国法律均保留债务免除制度,但在其性质认定上出现了不同意见。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取双方行为说,少数国家如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则采取单方行为说。我国现阶段立法层面只有合同法对债务免除作出规定,本文欲通过对债务免除制度的源流进行考察,并从比较法视野观察域外各国关于债务免除的性质认定,最后结合合同法上现有规定,对我国债务免除制度提供一些解释观点。

关键词:债务免除;双方行为;单方行为

一、债务免除的界定

关于债务免除的一般界定,目前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但在表述方式上主要呈现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在概念中明确指出债务免除是单方行为,典型有王利明在《合同法研究》的定义。第二种类型是在概念中并不明确指明其是否为单方行为,如王洪亮在《债法总论》“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以使合同全部或者部分终止的行为”。

由此可见学者对于债务免除的认识有共识,也有些许分歧。分歧集中在是否明确指出其为单方行为,本质上反映学者对于债务免除性质的不同观点,在概念中未明确指出债务免除是否为单方行为的,其中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其属于双方行为。还须注意的是,在债务免除的界定中往往将其等同于债权的抛弃,仅仅从债权人角度界定债务免除,而忽略了债之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债务人,有不准确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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