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思旭
(西南政法大学 人权研究院,重庆 401120)
众所周知,药品专利保护制度对维护公共健康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作为私权的药品专利权与作为人权的公共健康权之间有着根源性冲突,药品专利保护会使部分公众因为无力支付垄断价格而不能及时获得药物治疗。此冲突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尤为明显。当前,新冠肺炎疫情(COVID-19)对世界公共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被世界卫生组织(WHO)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使是在发达国家仍有许多COVID-19患者因为药品费用过高而难以获得有效的治疗,药品专利权俨然成为人类生命健康乃至公共健康的“阻碍”,如何平衡二者冲突成为一大难题。在此背景下,许多国家的政府决定适用极具强制力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来解决疫情下的药品可及性问题。药品强制许可作为国家利用其强制力限制专利权,以解决专利保护所带来的问题,能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二者冲突。国际上,利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解决公共健康危机已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共识,许多国家已经使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提高药品可及性并卓有成效。国外研究指出,可以成为通过制造和出口专利药品在卫生系统中获得药品的潜在替代或补充,“柳叶刀”基本药物政策委员会也建议国家基本药物的有效许可专利立法允许在缺乏自愿许可下进行。
但是不恰当地运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将侵犯药品专利权,甚至可能导致无人实施药品创新,从而造成“有病却无药”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