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 可
钱 翔
曾 卫*
进入21世纪,保护文化多样性在世界范围内的诸多领域已成为一种共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指出:“各种形式的文化遗产都应当作为人类的经历和期望的见证得到保护、开发利用和代代相传,以支持各种创作和建立各种文化之间的真正对话”[1]。基于对文化多样性的深刻认识,遗产保护的对象也被拓展和完善:从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对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2],到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文化景观”(Cultural Landscape)概念[3],再到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4]。相对其他类型的文化遗产而言,文化景观强调人地关系的持续性发展与演变,它在人地互动中与其所在地域的生活传统、或周围的景观设计之间的紧密联系赋予其突出的文化特性[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指出文化景观的认定必须均衡考虑双重因素:景观的突出普遍价值、景观对其所在区域及区域内特色文化资源要素的代表性[3]。但是,世界各国文化形态各有不同,普遍化的标准无法很好地体现各国不同区域文化景观的特性、满足不同地区文化景观认定和保护管理的需求。由此,强调历史特性的历史文化景观概念开始出现,并逐渐成为学术领域的一个重要方向。
历史文化景观概念起源于西方,对历史文化景观实践领域的研究大多也集中在欧洲国家。其中,德国在此领域有着丰富的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虽然德国各联邦州对州内的文化事务有自治权,但各州对不同类型的历史遗产包括历史文化景观的评价和保护方法在很多方面存在相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