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罪犯反击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021-03-24 10:53:57李勤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2期

李勤

一、基本案情

监狱服刑罪犯丁某和王某在劳动改造过程中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因同一问题再次发生争执,身材较为矮小的王某先动手拳击丁某面部,丁某随即以拳击王某面部的方式予以反击,两人扭打在一起,后被现场监管民警及时制止。整个事件过程中,丁某的行为致王某鼻骨骨折,经鉴定王某构成轻伤二级。

二、分歧意见

本案的处理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丁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我国刑法理论将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概括为防卫目的、防卫起因、防卫客体、防卫时间和防卫限度,只要具备前四个条件就应当认定为具有防卫性质。本案中,王某对丁某的殴打行为属于不法侵害,丁某对王某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反击,且未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丁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犯罪。丁某作为监狱服刑罪犯,其在改造过程中将王某殴打至轻伤,根据我国刑法第315条之规定,其行为已然侵犯了监狱的正常监押管理秩序,且達到情节严重标准,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丁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和王某在劳动改造过程中,无视监规纪律,都采取了动手殴打他人的行为,均破坏了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应当按照监规纪律予以严肃处理。同时,丁某的行为还造成了王某轻伤的严重后果,涉嫌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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