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娜
摘 要:权利人为证明其知识产权遭到侵害,往往会采取陷阱取证手段收集客观证据,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主体提供公证书等材料,亦常自行出具真伪“鉴定意见”。囿于证据主体法定等传统观念,对于权利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如何认定,引发了不少争议。建议依法认可权利人收集的客观证据,并严格规范其取证程序,强化对第三方材料的实质性审查,将权利人意见类材料列为“被害人陈述”,积极借助行业协会和有专门知识的人解决专门性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 陷阱取证 鉴定意见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试点方案》,要求依法保障权利人提供犯罪线索及证据的诉讼权利等内容,受到广泛关注。本文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和地方办案实际,从证据效力及证明力层面对该项内容进一步研究,以期更好维护权利人诉讼权利。
一、权利人方提供材料的常见种类
除了商标注册证、授权许可书等证明知识产权权属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外,权利人方提供的材料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基于陷阱取证收集的线索和侵权产品
陷阱取证类似于刑事诉讼法中的秘密侦查,但主体和程序要求均有所区别,主要是指在一方当事人为了获取对方当事人侵权或者违约的证据,以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诱导对方当事人实施侵权或者违约的行为,待行为人实施或者结果发生后获取证据的特殊取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