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武
摘要:“三定”规定是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机构改革制度,在过去30多年的行政组织实践中,“三定”规定一直未纳入法的范畴,也未明确其法律地位。2020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将“三定”明确为党内法规。由于该制度随着机构改革不断调整,对“三定”的性质界定应结合制度演变过程中的特点,立足于1998年、1998年至2013年、2018年之后三个发展阶段和调整的重要节点,结合其功能,予以具体分析。按照依法组织和依法行政的原则和要求,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最终应当上升为国家法律。
关键词: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内部工作规定;党内法规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605(2021)02-0064-11
本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备受社会广泛关注,因为 “这次机构改革是对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变革”,[1]而整个机构改革过程离不开“三定”规定。“三定”规定并非法律术语,而是实务部门提出的一个概念,后被学界研究时加以沿用。“三定”概念最早产生于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目前,对其界定更多见于实务部门,一般是指“对一个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三大内容进行确定。按照规定的统一体例和审核、审批程序,由党委、政府印发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作为一项运行30多年,在机构改革中发挥重要功能的制度,现行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对其性质并未作出明确界定,导致学界和实务部门对其性质产生了较大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