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哈尔滨市的一名出租车司机。2020年11月20日晚,赵明龙酒后搭乘由我驾驶的出租车,抵达目的地后,因其逻辑意识不清,我二人为车费问题发生争执。
在此过程中,赵明龙打电话让其朋友吴华刚到场帮忙。吴华刚亦有饮酒过量的迹象,其赶到现场后,借着酒劲拉开车门,并在我的头部和胸部打了几拳。我急忙下车躲避,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此时,吴华刚一直对我进行追打。在抵挡招架的过程中,我打了吴华刚面部一拳。随后,附近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控制住了事态。
吴华刚事后到医院检查,经诊断为下颌骨正中骨折,需住院七天接受治疗。
吴华刚出院后,将我诉至法院——因司法鉴定确认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故要求我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計九万余元。
我想咨询一下,对于这种情况,我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读者 王海亮
根据王海亮的来信,本栏编辑特邀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冯春龙律师进行答疑。
本案中,王海亮在自卫过程中致人受伤的行为涉及“紧急自卫权”这一概念,即公民面对不法侵害却无法及时得到公权力的保护时,可以适当反击、阻却违法、抗击暴力的行为。
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