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向荣
摘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加班费的支付前提是要有加班事实的存在,加班事实认定需满足三个要件,即用人单位安排、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从事生产工作。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坚持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执行法律规定。加班费的主张及时效也有其特殊之处。
关键词:法定工作时间;加班事实;计算基数;时效
司法实践中,追索加班费的争议一直以来都是热点、难点问题。所谓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的需要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从生产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企业从事生产经营,追求利益最大化,安排劳动者加班有时在所难免,但其本身与国家保护劳动者休息权的立法理念是存在价值分歧的。近几年,劳动者权利意识觉醒,加班费的诉求逐年递增,现有的法律规定已远远不能满足司法需求,矛盾突显。
1 主要法律规定
1.1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