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超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0)
自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以来,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纳入刑法管辖范围。在此之前,醉酒驾驶机动车一般只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害后果时则可能面临民事诉讼或刑事追诉。因此,在醉驾入刑之后,各方数据显示醉驾行为有所减少。例如,在醉驾行为入刑一年之后,根据公安部的数据显示,当年全国公安机关查处酒后驾驶数量同比下降41.4%,醉酒驾驶同比下降44.5%。[1]尽管从数据上来看,醉驾入刑的确有利于减少酒驾和醉驾行为。目前,对于醉驾是否应当入刑,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许多不同意见。例如,最初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对于醉驾行为不应一律认定为犯罪,而公安部则对醉驾行为一律刑事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则表示只要证据充分一律起诉。学界对醉驾是否应当入刑、刑罚设置以及刑罚执行方式等问题均存在不同见解。从体系上来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还未能与刑法整体相适应。据此,本文通过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司法现状的分析,对其整体的刑罚执行状况进行反思。
自醉驾入刑之后,公安机关查处的此类案件数量非常多。例如,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数据,2019年上半年查处酒驾、醉驾共九十万起,其中醉驾案件数量为17.7万起。根据公安部的立案标准,这些案件一般都予以刑事立案。而其中证据充分的,检察院都会依法提起公诉。……